各位投资者:

【广东德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的德沁二号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该基金”)于【2016年7月28日】成立,并坚持规范运作,稳健运营。为更好地为该基金投资者提供投资理财服务,我公司拟根据《德沁二号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的第【二十四】章第【二】条对该基金合同条款进行变更。

根据《德沁二号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第【十六】章第【四】条规定:【“本基金各项费用调低,经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即可;若各项费用需调高,则应由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与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协商一致或者由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为实现投资者、托管人和管理人的三方共赢,我公司特向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征询关于《德沁二号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变更的意见。

  • 德沁二号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条款修改对照明细表

德沁二号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条款具体修改如下

序号 位置 原条款 现条款
1 第十六章第(二)条第2项 2、基金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0.1%。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托管费自基金成立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此授权私募基金托管人于下季度前十个交易日之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至私募基金托管人收费账户,但在上述期限内,若因私募基金托管人无法与私募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基金资产估值数据导致费用无法支付的,则顺延至私募基金托管人与私募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基金资产估值数据后的十个交易日内支付。费用扣划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私募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若基金现金类财产不足支付托管费的,私募基金托管人有权在本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或证券资金账户有资金时扣收,无须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执行交易决策时,需考虑费用支付对可用交易金额的影响。

自基金成立日起,如托管费每自然年度累计计提不足2.5万元, 托管费按2.5万元计算,(自然年度不足365天的按实际天数折算比较),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此授权私募基金托管人直接将差额部分于次年初(或委托期届满后)十个交易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扣除支付至私募基金托管人收费账户。若基金现金类财产不足支付托管费的,私募基金托管人有权在本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或证券资金账户有资金时扣收,无须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

2、基金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0.05%。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托管费自基金成立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此授权私募基金托管人于下季度前十个交易日之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至私募基金托管人收费账户,但在上述期限内,若因私募基金托管人无法与私募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基金资产估值数据导致费用无法支付的,则顺延至私募基金托管人与私募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基金资产估值数据后的十个交易日内支付。费用扣划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私募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若基金现金类财产不足支付托管费的,私募基金托管人有权在本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或证券资金账户有资金时扣收,无须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执行交易决策时,需考虑费用支付对可用交易金额的影响。

自2018年1月1日起,如托管费每自然年度累计计提不足0.5万元, 托管费按0.5万元计算,(自然年度不足365天的按实际天数折算比较),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此授权私募基金托管人直接将差额部分于次年初(或委托期届满后)十个交易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扣除支付至私募基金托管人收费账户。若基金现金类财产不足支付托管费的,私募基金托管人有权在本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或证券资金账户有资金时扣收,无须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

 

                                                                                                        管理人:广东德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1月10日

编辑 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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