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德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私募产品起征增值税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等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业务运行需要缴纳增值税,且使用简易计税法,按照3%缴纳。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相关要求,本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运营过程中如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使得本私募基金管理人成为增值税纳税人的,私募基金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形成的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等相关税负由基金资产承担,管理人自身业务产生的增值税继续由管理人承担。
特此公告。
广东德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29日